如何发挥法警在边远地区人民法院审判判工作中的作用调研报告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 育与执法规范化建设 |
如何发挥法警在边远民族地区
人民法院审判工作中的作用
新龙县人民法院 李 连 志
前言: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是适应新时期政法工作新形势新任务的客观需要;是确保政法工作社会主义方向的客观需要;是解决政法工作现实问题,建设高素质政法队伍的客观需要。作为一名在边远民族地区工作的司法警察,结合本人学习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心得体会,现就怎样正确认识和科学界定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在边远民族地区人民法院审判工作中的地位、作用;如何推进法警职业化建设的进程,加强队伍建设尤其是职业道德建设的基本内涵、基本要求以及重要性;处置突发事件及打击犯罪,维护稳定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解析;如何发挥法警在边远民族地区人民法院审判工作中的应有作用应把握的几个问题,谈谈自己的粗浅认识。
一、正确认识和科学界定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在边远民族地区人民法院审判工作中的地位、作用
在我国,司法警察是现行人民警察序列中一支独立的警种,是国家司法机关担负特定任务的警察。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作为人民法院内部的一支准武装力量,其任务是通过行使职权,预防、制止和惩治妨碍审判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审判秩序,保障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第七条对司法警察的职责作了明确的规定:1警卫法庭,维护审判秩序;2值庭时负责传带证人、鉴定人、传递证据材料;3送达法律文书;4执行传唤、拘传、拘留;5提解、押送、看管被告人或者罪犯;6执行死刑;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具体而言,根据司法警察的不同任务,司法警察的职责可以分为参与诉讼阶段的职责和执行阶段的职责,这也是相对地全国性的司法警察工作,尤其是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工作而言的,带有问题的普遍性,使我们看到了问题的一方面。
由于我国幅员辽阔、人口多、基数大,又是一个由56个民族组成的大家庭,各方面情况由于其呈现出千差万别、复杂多样,更由于其特殊的自然地理气候条件和社会经济文化程序发展相对滞后、民族风俗习惯不同等诸多因素,致使国家法律法规的执行方式方法、条件、环境等方面呈现出多样,直接反映在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工作的特殊性方面,这就使我们看到了问题的另一面,也就要求我们以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相结合的方法辩证地科学地认识和界定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在边远民族地区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地位和作用。主要表现在,边远民族地区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在打击各种刑事犯罪、维护社会稳定、树立人民法院的良好形象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也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中的一个十分重要的职能部门和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其地位和作用是显而易见的。
二、推进法警职业化进程,加强队伍建设尤其是职业化建设的基本内涵、基本要求以及必要性
随着社会的进步,人们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和观念的逐步更新,对法律的要求越来越高,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承担的任务也随之越来越重,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也越来越多,执法要求也越来越高,面临的挑战和考验也越来越严峻。改革开放以来,人民法院在抓好审判方式改革和加快人民法院法官职业化建设步伐的同时,也加大了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队伍建设的进程,使司法警察队伍建设有了长足的进步,整体素质有了明显提高,管理体制逐步完善,取得了很大成就。但是,不可否认由于种种历史原因造成至今还没有真正建立起一套科学、严谨、规范的司法警察录用和运行制度,管理体制、体系比较混乱,各项工作尚不切合新形势发展,不适应警务工作的要求,在某种程序上制约了人民法院工作的顺利开展。
最近,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警务部就推动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职业化建设在全国法院系统进行大讨论,从而使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职业化建设提到了人民法院队伍建设的战略高度。为推进法警职业化进程,造成一支高素质的德才兼备的职业化司法警察队伍,为提高司法警察的工作水平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其意义十分重大。而要推进法警职业化尤其是边远民族地区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职业化进程,首先必须解决以下几个问题:
一是要依法推进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职业化进程就必须认识职业道德建设的基本内涵。我们常说所谓职业道德就是从事一定职业的人们由于一定的职业要求和职业关系,在长期实践活动基础上形成的具有自身职业特征的,并为业内人员普遍遵守的道德观念和道德规范的总和。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职业道德,是司法警察的职业性质和职责任务决定的,属于国家司法人员职业道德体系,其基本内涵,除应当具有公民道德和其他事业道德的共性要求外,还体现司法警察在职业道德独具的特征:1司法警察职业道德与人民警察职业道德具有职业性质上的共同性;2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职业道德与法官职业道德在职业实践活动中的相差性;3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职业道德规范在具体内容上具有法定性、操作性和实践性。
二是要明确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职业道德的五大基本要求:1忠于职守、服务审判、公正执法;2规范执勤、保障诉诉、注重效率;3严明纪律,服从指挥,团结协作;4注重仪表,文明礼貌,方便群众;5爱岗敬业,诚实守信,清正廉洁。
三是必须充分认识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职业化的必要性,1建立司法警察职业化制度有利于法警队伍的科学管理和规范管理;2建立司法警察职业化制度有利于促进司法警察人员资源的优化配置,使各类人员各得其所,各尽其能,各安其位,各乐其业,进而有力推进法警队伍职业化建设的进程;3司法警察还将成为执行人员人选的培养和储蓄基地,为选任执行员提供充足而坚定的人才储备。
三、处置突发事件、参与民事审判、打击犯罪、维护稳定的重点难点问题解析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是一个特殊的群体。它既是一个独立的警种,又是人民法院内部的一个部门;它既要为审判工作提供服务和保障,又要完成自己业务工作和业务训练;既要接触案件当事人和广大人民群众,又要为法院内部其他人员服务。完成各项任务外,其中处置突发事件,参与民事审判,是其主要工作任务之一,因此探讨和研究如何使广大法警在边远民族地区人民法院审判工作中做好处突、参与民事审判工作就显得十分重要。
首先,我们认为,所谓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处置突发事件不外乎押解勤务中突发事件和其他诸如审判、执行、申诉、信访工作中突发事件的处置,但是不管什么类型的突发事件其结果都严重地威胁着人民法院、人民法官以及广大诉讼参与人的安全,直接妨碍诉讼活动的进行,尤其是近年来,人民法院在审判、执行案件过程中,群体性事件和暴力抗法事件不断增多,严重损害了法律尊严,危害了司法安全,破坏了社会秩序。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作为一支准武装力量,肩负着处置涉诉突发事件的重任。如何适应新的形势和任务,及时有效地处置好各类涉诉突发事件,这是司法警察工作面临的新问题。因此,我们只有认真研究各类突发事件的发生和变化规律,分析产生的原因,探索预防的对策,才能做好此项工作。为此必须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来认识和解决这个问题:1充分做好处突预案,确保处置反应的快速性;2灵活实施宣传疏导,确保分化瓦解的效果性;3正确把握处置原则,确保处置行动的合法性;4准确把握处置时机,确保处置结果的有效性;5、贯彻“严”字当头,以防为主的原则;6熟悉情况,果断处置,及时报告;7加强与支邻部门协同,形成防 格局;8加大宣传攻势,以案说法;9加强教育训练工作,提高司法警察的政治、业务、文化素质,增强同犯罪分子作斗争的能力。
其次,认真研究和探索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在民事审判中的作用问题,尤其是要结合边远民族地区民事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切实规范,充分发挥其应有作用。就目前边远民族地区法警参加民事审判的实际情况来看,我认为法警参与、保障民事审判是不够的;或者说法警在民事审判中还没有充分发挥作用。根据现有的法律法规规定,法警在民事审判中发挥作用的途径主要有两个:一是通过庭审前执行送达、传唤(拘传)必须到庭的被告,协同法官和书记调查取证,诉讼保全、庭审中传递证据、引导证人等方式来直接参与民事审判活动。二是通过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制止一切妨碍诉讼的违规、违法、犯罪等行为来维护民事审判秩序,保障民事审判活动的顺利进行。但在实际的民事审判工作中,法警除了“应邀”处置一些突发情况之外,很少参与民事审判的其他活动,边远民族地区由于受制于法警人员编制少,办案成本高,法警自身素质参差不齐等因素的影响更是如此。而实际情况是,法院的送达工作,证据调查,财产保全,开庭审理更不要求法警参加,致使法官、书记员在外出执行送达、财产保全、调查取证中经常遇到当事人的刁难、辱骂、威胁,甚至围攻、殴打事件的发生;庭审中时常发生当事人、旁听人相互争吵、辱骂、扭打、故意损坏法庭设施,无端辱骂、威胁、扭打审判人员,当事人持刀在法庭自伤、自杀、无关人员擅闯法庭等情况,不仅使审判人员的人格、人身受到侵害,民事审判秩序受到破坏,更严重的是损害了国家法律的尊严,法院审判的权威,损害了国家、法院的形象。
造成上述不良后果的原因在于没有正确认识法警在民事审判中的地位和作用,没有真正把法警作为民事审判中的法定成员。偏颇地认为法警作为武装力量,只针对违法犯罪,主要是保障刑事审判。而民事审判,处理的是人民内部矛盾,一般不宜使用法警,因而一般也就不要求法警参与。另外,也正是受这种观念的影响,造成法警力量配置不科学,使之相对弱小化,无力全面参与、保障民事审判中的法定成员,而且是一支不可缺少的保障力量。法警必须全面参与,保障民事审判。一是充分认识法警全面参与,保障民事审判是法定的职责,不能以法官审理个案的需要为前提。这要以法警工作目的性、法律性规定、司法实践三个方面来认识这个问题。二是法警参与、保障民事审判活动应以法律的规定为依据,体现在民事审判活动的重要过程,这也要从庭审前,庭审中这两个方面来正确认识和处理这个问题;三是要正直发挥法警在民事审判中的作用,确保民事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还必须加强法警队伍的建设,这也要从增加法警编制,加强教育管理,加强业务学习和技能培训三个方面来解决这个问题也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发挥法警在边远民族地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中的职能作用,也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保障民事审判活动的顺利进行,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和法院审判权威。
(作者:佚名 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