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民保字第01号
四 川 省 新 龙 县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民保字第01号
申请人:中铁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住址:北京市朝阳区红松园北里2号。
法定代表人:孔令键。
被申请人:陈德平。
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于2014年8月19日向我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财产保全。申请人向本院提供装载机3台和沃尔沃柴油发电机组移动式2台做为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提供了相应财产担保,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陈德平在现场的价值约100万元的机械设备或等值财产予以冻结。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四龙巴姆
审判员:泽翁龙加
审判员: 王 刚
二0一四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吴肇迪
(作者:佚名 编辑:admin)